《中國紀檢監察報》頭版刊登!工作秘密≠交易籌碼!我們該如何強化工作秘密管理?
編輯:2024-06-21 11:23:58
近日,《中國紀檢監察報》頭版發表了一篇文章,揭露了近年來一些黨員干部違反保密規定,利用掌握的工作秘密信息為自己謀取私利的嚴重問題。
公職人員利用工作秘密謀取私利的案件
屢見不鮮
2022年11月,黑龍江省紀委監委通報,黑龍江省紀委監委第五監督檢查室原主任李樹軍被開除黨籍。根據通報,李樹軍“違反工作紀律,泄露紀律審查工作秘密,私自留存、銷毀紀律審查工作資料”,“在紀檢監察機關任職期間,罔顧紀檢監察干部操守底線、逾越紀檢監察干部權力紅線,充當內鬼、濫權尋租,雁過拔毛、巧取豪奪,執紀違紀、執法犯法,將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
2022年8月,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廣東省英德市原市委書記汪某某受賄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文書顯示,汪某某擔任清遠市城市規劃委員會委員時,在工作中知悉了軌道項目的線路、站點設置等當時還未向社會公開的信息,隨即就將這些信息在飯桌上泄露給清遠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股東,并收受20萬元的好處費。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泄露、擴散或者打探、竊取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組織關于干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巡視巡察等方面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那么
什么是工作秘密呢?
工作秘密和國家秘密有何區別?
和小密一起了解~
工作秘密是指機關、單位在履行職能過程中產生或者獲取的,不屬于國家秘密,但泄露后會妨礙機關、單位履行職能或者對國家安全、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響的內部敏感事項。 根據《工作秘密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下列事項應當被確定為工作秘密: 有關工作內部方案、討論記錄、過程稿、征求意見和磋商情況、調查研究和分析研判、請示報告等; 紀檢監察、法院、檢察院、公安、國家安全、審計等機關調查手段和方式、案卷、研究審理、線索和舉報人情況等; 履行職能中獲取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重要的匯總數據,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事項; 黨內法規、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明確要求控制使用、不宜公開的其他事項。 ※工作秘密能夠明確知悉范圍的,應當按照*小化原則,限定到確需知悉的機關、單位或者具體人員。 國家秘密事關國家安全和利益,工作秘密則是僅與黨政機關公務活動有關的不宜公開的內部情況、資料、信息,泄露工作秘密一般不會直接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但會對黨政機關的管理秩序構成一定的損害。 國家秘密必須依照法定程序確定,而工作秘密則由黨政機關根據公務活動的需要自行確定。 國家秘密根據法律規定劃分為絕密、機密和秘密三個等級,而工作秘密則無等級劃分。 國家秘密既可能產生于黨政機關的公務活動,也可能產生于其他組織、團體的活動,而工作秘密則只能產生于黨政機關的公務活動。 國家秘密泄露的法律責任形式是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工作秘密泄露的法律責任形式是行政責任。
事以密成,語以泄敗
機關、單位應如何加強工作秘密管理呢?
小密為你解答!
近年來,機關、單位對國家秘密保護管理普遍重視,但對于工作秘密還缺乏保護意識和基本常識,導致責任缺位、管理缺失,部分工作秘密泄露,形成重大隱患。機關單位是工作秘密管理責任主體,只有認識到保護工作秘密對保障正常履職、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意義,才能使廣大機關、單位干部職工產生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機關單位要結合具體的工作性質、業務特點,在保密“兩識”教育培訓中增加工作秘密保護的內容,增強干部職工的風險意識和防范技能,同時規范、強化工作秘密的日常管理,把工作秘密管理納入到以國家秘密為主體的信息安全保密整體工作中統一部署、集中監管、加強防范,杜絕泄露工作秘密的事件發生。 作為黨員干部、機關單位公職人員不僅要保守黨和國家秘密,對基于工作職責知曉的工作秘密亦應嚴格保密,謹言慎行,做到“敬始而慎終”,不該說的不說,不該問的不問,不該看的不看,不該傳的不傳,時刻筑牢思想防線,牢記保密要求,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避免過失泄密。
來源:成華密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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